市区出台职工大病补充保险政策
为切实减轻广大参保职工医疗费用负担,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近日,市人社局、财政局联合出台了《扬州市区职工大病补充保险实施意见》。该意见在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基础上,建立了政府主导、与职工医疗保险和民政医疗救助协同互补的职工大病补充保险制度。
意见明确大病补充保险的保障对象为参加市区职工基本医保的全体参保人员;保障范围为参保人员经基本医疗保险及职工大病医疗救助报销后,在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个人承担的、超过一定额度的住院(含家庭病床)和一类门诊特殊病种治疗的合规医疗费用,目前,职工大病补充保险起付线暂定为15000元,合规医疗费用暂定为医保政策范围内费用;大病保险报销采取分段报销、累加补偿、不设最高支付限额,具体为:1.5万元—6万元(含6万元)报销55%,6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报销60%,10万元—15万元(含15万元)报销65% ,15万元以上报销70%。
意见对大病补充保险的筹资做出了规定,目前暂按每人每年48元的标准筹资,直接从职工基本医保基金中划出,不需参保人员额外缴纳费用。
该政策的出台,将有效缓解参保职工“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切实减轻其医疗费用负担。意见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扬州市区原实行的职工医保有关补充保险政策同时停止实施。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期间市区参保职工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参照报销。各县(市)也将结合当地实际,建立职工大病补充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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